东莞侦探取证:【刑事诉讼】 法对证据有哪些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3-16 20:51
东莞侦探取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很多,但各种不同的证据的目的都是为了作为刑事诉讼的依据,证明犯罪事实,保证司法公正的依据,提示刑事犯罪。认罪,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要工具。提供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纪录片;
(三)证人证词;
(四)受害者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
(六)评估意见;
(七)讯问、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音像资料、电子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取证的通则] 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或者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不得强制任何人自证有罪。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具备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外遇出轨取证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有哪些法律规定?,可招募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证据使用原则】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取证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在哪里,都必须依法追究。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信口供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量刑都应当重证据、调查研究,不信口供。仅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刑;被告人没有供述,证据可靠、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量刑。
证据可信、充分证据调查应该遵循的方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本案所依据的证据经过法律程序核实;
(三)根据全案证据,已排除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被害人证言,应当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更正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检举,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属非法取证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取证的合法性调查】审判过程中,法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作出判决。关于取证的合法性。性行为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收集证据合法性过程中,应当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合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