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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调查重婚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doc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02-24 11:05

是否应通过民事赔偿来赔偿自残调查的重婚罪行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一、基本案件私人检察官(民事诉讼中的偶然原告)魏,女,1975年出生,汉族,李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东计算机工作人员。被告人陈跃,男,1976年出生,汉族,国际商用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他于2001年因涉嫌重婚而被捕。被告人邵(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女,1969年28日出生,汉族,荷兰博美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他因涉嫌重婚而被捕。 2001年,私人检察官魏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理由是被告人陈越和邵某犯了重婚罪。诉讼期间,魏先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邵某赔偿其重婚罪,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被告陈越辩称:他确实与邵某住在一起,但没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被告人陈越的辩护人提出:陈越在短时间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邵某辩称:他未与陈越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配对。邵先生表示愿意赔偿魏小平的经济损失,并向小李小平道歉。邵的辩护人提出:确定两个被告是夫妻名义的证据不足,并且两个被告的行为均属非法。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魏和被告陈跃于2000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较好。

同年12月底,被告人陈越和邵从2001年初至4月初在该市茅台路460弄204室相识并非法生活在一起。从4月底至6月初,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越和被告人邵某继续非法居住在该市曹溪路125号402室。 6日,被告人邵某投降。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定:检察官魏某指控陈跃与被告邵某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被告邵某知道陈跃有配偶并与他同住。夫妻的名字很清楚。阅读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也在法庭上经过盘问,并确认该证据是可靠且充分的。被告人陈越知道,他和邵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事实被私家检察官魏发现并提起诉讼,但他仍然不愿悔改,继续非法与邵同居。在法庭审判期间。两名被告均已构成重婚罪。私人检察官指控两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重罪成立。被告人陈越的辩护人关于陈越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意见不符合事实,不予受理;鉴于被告人陈越到案后有一定程度的pent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氏辩护人认为邵氏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也未得到接受。被告邵某的犯罪相对较小。事发后,他的家人向家人投降。他向当事方道歉,并自愿赔偿了私人检察官的经济损失。他对认罪和re悔的态度更好。犯罪减轻了,可以依法免除他的刑罚。

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魏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邵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这没有充分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2001年第二十条如下:1、被告人陈越重婚,被判处六个月徒刑; 2、被告邵某犯了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 3、补充民事诉讼被告邵伟没有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私人检察官魏向被告邵某判处轻刑,邵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陈越未与邵某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行为不构成。以重婚罪为由,被告邵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陈悦有配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陈越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住;上诉人邵某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同住。和丈夫。他的行为构成重婚。 ,应依法予以处罚。陈岳的辩护人对不明事实的证据,以及陈岳犯有重婚罪和陈岳否认犯罪的证据不足,均与事实不符,被驳回。邵及其辩护者认为邵无主观上的重婚意图东莞侦探社,邵无罪,这与事实不一致,也没有被接受。鉴于邵某犯罪较小重婚罪哪里调查,投案自首,他向当事双方道歉,并自愿赔偿了韦的损失。最初的判决对认罪有更好的态度。因此,有理由免除邵某的刑事处罚。

上诉人魏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增加对邵的刑事处罚的意见被驳回。魏要求命令邵先生赔偿律师费,业务费,翻译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因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减少的收入30,000元。上述损失与邵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邵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魏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原判决作出的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是不适当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A + 9条(一))的规定,裁决于2001年作出如下:上诉人魏,陈月和邵的上诉被驳回二、主要问题是自我问题调查重婚罪构成的物质损失是否应伴随民事赔偿?三、重婚罪的判决依据是指“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修订后的《 婚姻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应忠于婚姻”。彼此禁止”,“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同居”:“重婚应依法追究责任。”已经有配偶的人在结婚期间与另一人结婚关系,或嫁给另一个人有人拥有配偶,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严重损害了与配偶的家庭关系婚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刑法规定了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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